本文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三个层面系统盘点了近年来国家级地方政府出台的社区居家养老相关支持举措。以供读者参阅。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核心解读:这是我国唯一一部与老年人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养老政策的源头和依据。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初步形成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强调了家庭养老的重要地位。
第二次修正后的《老年法》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由原《老年法》的“家庭”到新修订《老年法》的“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这就使社会和国家做好社区建设的责任更加明晰。
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新修订的《老年法》还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在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贷款首付或契税上给予优惠,以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同住;对家有高龄老人、生病老人的在职职工,给予带薪假期制度,以便于其在家照料老人等。
2.《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核心解读: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条例》明确指出,居家养老就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主导,还要依托城乡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模式。
《条例》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分为八大类,包含了老年人用餐、医疗卫生服务、家庭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精神慰藉等。八大类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统筹、企业参与,本着就近便利、价格合理的原则向老年人提供。在具体实施上,政府部门会出台一些扶持和补贴政策。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条例》。
二、政策文件
1.《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核心解读:这是我国首次就居家养老服务单独发文,将居家养老服务推上了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意见》就居家养老服务提出了八项具体保障举措:(1)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3)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4)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5)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6)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7)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8)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
核心解读:《规划》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出了建设任务:
(1)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
(2)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
(3)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3.《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
核心解读:提出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
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
核心解读: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1)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2)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
(3)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5.《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核心解读:《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指出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6.《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
核心解读: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并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七大领域:
(1)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2)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
(3)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
(4)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5)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
(6)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7)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7.《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核心解读:《意见》提出要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8.《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
核心解读:《规划》提出,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以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为重点,整合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方便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日间照料等服务。
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规范数据接口,建设虚拟养老院。
9.《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
核心解读:《规划》提出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提高养老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推广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管理、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康复辅具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依托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新型居家养老模式。
(2)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立社区日间照料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和质量。
10.《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
核心解读:《行动计划》提出要丰富智能健康养老服务产品供给。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
三、标准与规范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核心解读:《标准》由民政部、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联合制定,首次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系列服务上升为国家标准。
根据《标准》,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卫生间、备餐间、浴室;中心应制定老年人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应急预案以及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有午休需求的老人,在中心应有午休场所,并配备被褥毛毯;个人照护服务应包括助浴、理发、衣物洗涤、测量血压、血糖等内容。同时,《标准》还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了相关准入要求。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
核心解读:本标准规定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的总则、基本服务和适宜服务。
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设施设备要求》(GB/T 33169-2016)
核心解读:本标准规定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的原则、基本要求、基本配置和适宜配置。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从事老年人日间照料的场所。养老机构和农村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参照执行。
4.上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31/T461-2009)
《规范》定义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各类服务机构的概念;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具体规定各项基本服务内容与要求、明确了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意外事件处理的要求,基本覆盖了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确定了质量评价的指标与方法。
《规范》还明确了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要求,重点关照了个性化的乃至心理服务的特殊需求——“代购、代领物品和代缴费”的代办服务、康复辅助以及“读书读报、谈心交流”的相谈服务等。